在中国,你若投入十几年,关门时连张桌子都不能卖?民办非营利幼儿园关停后,资产到底归谁?答案可能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!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,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。这个“不得取得办学收益”的限制,从你办学的那一天起,一直延伸到学校终止的那一天。
具体到资产归属,法律是这样规定的:
第一,谁投入,谁拥有?
答案是:投入即转移。
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民办学校存续期间,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。举办者投入的资产,在幼儿园成立之后,就不再属于举办者个人了,它变成了幼儿园的法人财产。
举办者拥有的是经营权、管理权,不是所有权。你“投”进去的东西,在法律上已经给了幼儿园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,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。
第二,办学结余怎么用?
答案是:继续用于办学。
非营利性幼儿园的办学结余,也就是收的学费在扣除成本之后,剩下的钱不能分给举办者,必须全部用于幼儿园的继续发展。简单的来说就是办学结余不能装进举办人的口袋,只能花在园所上。
第三,幼儿园终止时,资产怎么处理?
答案是:先清偿,再移交,不能分配。
幼儿园的关停,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,资产处理有严格的顺序:
首先清偿应退学生的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其次清偿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最后偿还其他债务。
清偿完之后如果还有剩余,那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。具体去向首先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执行,章程未规定的,由审批机关统筹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。
不是“可以”,是“必须”。剩余财产不能归举办者个人,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。
换句话说,你卖掉也好、不卖也好,钱都不进你口袋。你连“卖”这个动作本身,都需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,所以不是你想卖就能卖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,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。这个“不得取得办学收益”的限制,从你办学的那一天起,一直延伸到学校终止的那一天。
具体到资产归属,法律是这样规定的:
第一,谁投入,谁拥有?
答案是:投入即转移。
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民办学校存续期间,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。举办者投入的资产,在幼儿园成立之后,就不再属于举办者个人了,它变成了幼儿园的法人财产。
举办者拥有的是经营权、管理权,不是所有权。你“投”进去的东西,在法律上已经给了幼儿园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,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。
第二,办学结余怎么用?
答案是:继续用于办学。
非营利性幼儿园的办学结余,也就是收的学费在扣除成本之后,剩下的钱不能分给举办者,必须全部用于幼儿园的继续发展。简单的来说就是办学结余不能装进举办人的口袋,只能花在园所上。
第三,幼儿园终止时,资产怎么处理?
答案是:先清偿,再移交,不能分配。
幼儿园的关停,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,资产处理有严格的顺序:
首先清偿应退学生的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其次清偿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最后偿还其他债务。
清偿完之后如果还有剩余,那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。具体去向首先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执行,章程未规定的,由审批机关统筹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。
不是“可以”,是“必须”。剩余财产不能归举办者个人,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。
换句话说,你卖掉也好、不卖也好,钱都不进你口袋。你连“卖”这个动作本身,都需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,所以不是你想卖就能卖。